中国无人机产业创新联盟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联盟会员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二)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无人机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等,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四条 联盟会员包括个人会员、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会员单位:
(一)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咨询信息,或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三)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分联盟,提议分联盟的负责人;
(二)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三)可参与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
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二)可推荐业内专家加入联盟指导委员会;
(三)可牵头组建分联盟并推荐工作组负责人;
(四)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五)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五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本联盟委派的任务,并提供联盟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对联盟合作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开展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开展工作;
第六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联盟成员会费标准。会费分为赞助费和基本会费两部分:在自愿的原则下,联盟接受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赠与资助;基本会费的标准如下:
联盟成员类型 | 单位性质 | 会费标准(每年) |
副理事长单位 | 不限 | 20万元 |
常务理事单位 | 企业 | 5万元 |
事业单位/科研机构 | ||
大学 | ||
理事单位 | 企业 | 3万元 |
事业单位/科研机构 | ||
大学 | ||
会员单位 | 企业 | 3000元 |
事业单位/科研机构 | ||
大学 | ||
个人会员 | 无人机行业从业人员、无人机职业飞手及普通爱好者、高校无人机专业学生 | 1000元 |
第二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九条 联盟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指导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推荐、遴选和聘任,由无人机领域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任期三年,可续聘。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常务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推选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决定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九)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单位如未能本人出席常务理事会需提交书面请假通知,连续两次以上未能参加常务理事会议取消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担任;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协商业务指导单位确定增选名额,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并经由理事会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任。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联盟发起单位组成。
第十六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任。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研究培训等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求设置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并委任专项工作组负责人;
(八)负责办理联盟大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行业分联盟
为提高联盟的整体运作效率,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联盟具体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成立行业分联盟。分联盟由联盟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行业资深人士构成,针对无人机行业政策支撑、统计研究、技术标准、应用推广、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等领域开展职能性工作。
各分联盟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分联盟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人选由分联盟推荐,由联盟秘书长任命,各分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联盟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新的行业分联盟或解散现有的分联盟。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自理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属中国无人机产业创新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