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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人机产业创新联盟
China UAV Industry Innovation Al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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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中国无人机产业创新联盟, 英文名称是 China UAS Industry Innovation Alliance,英文缩写:CUIIA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无人机平台、载荷、通信、动力、导航、飞控、电气、材料、试验检验以及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及综合应用服务、配套保障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组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坚持创新发展、开放融合、安全规范、协作共赢的工作原则,致力于支撑行业管理、聚拢行业资源、营造创新环境、促进交流合作,助力中国无人机产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联盟秘书处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 1号楼6层。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联盟将立足于搭建中国无人机产业的交流合作与促进平台,聚合行业中坚力量、整合行业资源,增进行业内部及行业与用户间的对话与协作,建立行业标准规范,推进生产应用,加快推动无人机技术与传统产业结合,促进产业化,使无人机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无人机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无人机技术创新、规范发展和安全应用。

第七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支撑行业管理工作。一是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动相关规划、政策的制定与贯彻实施;二是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无人机飞行运行统一监控平台,推进相关技术发展应用,为行业部门及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三是组织开展无人机行业统计分析,建设无人机行业市场分析平台,定期发布无人机产业生态地图以及无人机产品和平台的评测数据,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四是开展无人机法律法规制度研究,支撑无人机行业相关立法工作;五是搭建行业宣传推广平台,加强安全宣传与法规教育,及时公布国家产业政策、空域限制措施及飞行标准规章等。

(二)推进行业规范建设。一是组织拟订无人机技术和产品发展路线图或白皮书;二是推动建立试飞试验、检测评估、资质与质量认证、专利保护等公共服务平台;三是组织参与有关无人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规范的起草、修订、贯彻和实施;

(三)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一是与国家相关部门相对接衔接,制定无人机核心技术发展规划计划,推动军民融合,突破技术瓶颈,进一步提升无人机水平;拟建立无人机创新研究院,整合行业资源,稳步推进;二是推动无人机创新应用,在物流、植保、警用等重点行业,推动示范应用推广;三是建立依托专题工作组及行业专委会,广泛开展无人机专题研究和咨询。

(四)拓展无人机应用。一是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在细分领域的无人机应用示范工程;二是组织开展行业无人机资源整合和共享,探索建设无人机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行业、政府无人机资源共享;三是举办无人机分领域应用展览会或产需对接活动,联合各学会团体举办无人机应用赛事活动,普及无人机知识及文化,推广无人机在细分领域的创新应用。

(五)搭建产业融合军民融合桥梁。一是探索成立无人机投资专委会,对联盟成员提供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市场诊断和投融资专业化指导和全方位服务;二是成立专业技术委员会,为行业应用提供系统的技术解决方案,将专业级技术推向行业应用与市场;三是与地方政府和投资机构合作开展投资促进会或路演活动,为联盟成员开拓市场、对接资本提供支撑;四是依托专业化投资基金,指导投向具有市场前景及社会发展需要的无人机生产制造及应用领域。

(六)促进业内交流合作。一是组织专题研讨、人才培训等活动,促进无人机产业链各环节主体在政策、技术、市场、标准、应用、人才等多方面交流对话与协作;二是定期举办无人机产业大会,打造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三是建立联盟网络平台,宣传推广优秀无人机企业案例,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四是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搭建国际交流和合作平台,加强与国际无人机组织的互动,组织联盟成员与国外无人机领域知名研究机构、企业开展技术、标准交流和合作,参与知名展会和论坛活动。

(七)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搭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组织联盟会员与国外无人机领域知名研究机构、企业开展交流,参与知名展会和论坛活动。

(八)联合申请项目课题。组织无人机行业相关课题研究,通过联盟进行相关项目申报。加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推广应用,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行业间的技术合作与创新。

(九)承担各级政府、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八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二)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无人机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等,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

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理事及会员单位:

(一)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咨询信息,或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三)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常务理事单位:

除享有理事及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秘书处相应秘书人选;

(二)可承担联盟专项事项,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推荐业内知名专家加入联盟专家委员会;

(四)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五)可参与联盟开展的宣传交流活动。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可推荐秘书处秘书;

(二)可推荐业内专家加入联盟专家委员会;

(三)可牵头组建工作组并推荐工作组负责人;

(四)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五)在联盟开展的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交流机会。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本联盟委派的任务,并提供联盟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对联盟合作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开展工作。

(七)常务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会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撤销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六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行业管理部门及业务指导单位推荐、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无人机领域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任期三年,可续聘。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推选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11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九)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驶第十九条的(一)、(五)、(八)、(九)、(十)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并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担任;

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协商业务指导单位确定增选名额,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并经由理事会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的罢免,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提议,并经理事会会议通过。理事单位由会员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联盟发起及邀请单位组成。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任。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研究培训等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求设置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并委任专项工作组负责人;

(八)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专项工作组

为提高联盟的整体运作效率,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联盟具体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成立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由联盟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行业资深人士构成,针对无人机行业政策支撑、战略研究、技术创新、标准规范、试验检验、应用推广、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等领域开展职能性工作。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由秘书长任命,组长、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联盟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新的专项工作组或解散现有的工作组。

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社会捐赠、资助;

(二)会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安排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三十二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自理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属中国无人机产业创新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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